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鴻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9,929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1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