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鴻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 年2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