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 原告
- 尚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靜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瑋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原告前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