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 原告
- 尚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靜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宏
- 被告
- 黃士瑋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新臺幣(下同)66元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部分」。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