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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告
尚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訴訟代理人
陳學宏
被告
黃士瑋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新臺幣(下同)66元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部分」。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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