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 告 尚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訴訟代理人 陳學宏 被 告 黃士瑋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新臺幣(下同)66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部分」。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