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原 告 尚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訴訟代理人 陳學宏 被 告 黃士瑋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60 元,原告前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8 年12月20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