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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鐵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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