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鐵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