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3號
- 原告
- 陽光龍
- 兼法定代理人
- 范氏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建偉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詹立言律師
- 被告
- 黃榮城
- 被告
-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旭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郝展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