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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謝志偉

  • 原告
    蔡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瑋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銳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514 元(計算式:312,000 元+327,514 元-100,000 元=539,51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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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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