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瑋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銳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514 元(計算式:312,000 元+327,514 元-100,000 元=539,51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