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瑋廷
- 訴訟代理人
- 郭德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銳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514 元(計算式:312,000 元+327,514 元-100,000 元=539,51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