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處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處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