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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給付處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處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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