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 告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