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 月31日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 萬6,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546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