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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原告
東泰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被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4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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