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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即被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三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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