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三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