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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 被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三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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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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