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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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