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