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幼亘
- 訴訟代理人
- 黃森睿
- 被告
-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 被告
-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強達公司)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邀同被告陳志銘、陳正雄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被告強達公司對於原告之借款債務,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為限額,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嗣強達公司於108 年6 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合計500 萬元,立有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四份可稽,其借款金額、到期日、還款方式、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示。詎前開借款本金,已於108 年9 月12日起陸續屆期,被告強達公司未依約償還,尚積欠原告本金5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志酩、陳正雄既為被告強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份、保證書1 份、約定書3 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1 份等資料為佐;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為爭執或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 ├─┬─┬───────┬───┬────────┬──────────────────┬────────────────┤ │編│種│借 款 本 金 │利率 │利 息│違 約 金│ │ │ │ │ │ │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 個月按│ │ │號│類│ │ │ │定利率10% 計算 │約定利率20% 計算│ │ ├─┼─┼───────┼───┼────────┼─────────┼────────┼────────────────┤ │ 1│借│ 875,000 元 │年息 │自108 年8 月12日│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自109 年3 月12日│借據金額875,000 元、期間自108 年│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3 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6 月12日起至108 年9 月12日止 │ ├─┼─┼───────┼───┼────────┼─────────┼────────┼────────────────┤ │ 2│借│ 375,000 元 │年息 │自108 年9 月14日│自108 年10月14日起│自109 年4 月14日│借據金額375,000 元、期間自108 年│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4 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8 月14日起至108 年11月14 日止 │ ├─┼─┼───────┼───┼────────┼─────────┼────────┼────────────────┤ │ 3│借│ 2,625,000元 │年息 │自108 年8 月12日│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自109 年3 月12日│借據金額2,625,000 元、期間自108 │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3 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年6 月12日起至108 年9 月12日止 │ ├─┼─┼───────┼───┼────────┼─────────┼────────┼────────────────┤ │ 4│借│ 1,125,000元 │年息 │自108 年9 月14日│自108 年10月14日起│自109 年4 月14日│借據金額1,125,000 元、期間自108 │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4 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年8 月14日起至108 年11月14 日止 │ ├─┴─┼───────┴───┴────────┴─────────┴────────┴────────────────┤ │合 計│ 5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