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幼亘 黃森睿 被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強達公司)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邀同被告陳志銘、陳正雄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被告強達公司對於原告之借款債務,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為限額,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嗣強達公司於108 年6 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合計500 萬元,立有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四份可稽,其借款金額、到期日、還款方式、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示。詎前開借款本金,已於108 年9 月12日起陸續屆期,被告強達公司未依約償還,尚積欠原告本金5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志酩、陳正雄既為被告強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 份、保證書1 份、約定書3 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1 份等資料為佐;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為爭執或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昱廷 ┌────────────────────────────────────────────────────────────┐ │附表: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 ├─┬─┬───────┬───┬────────┬──────────────────┬────────────────┤ │編│種│借 款 本 金 │利率 │利 息│違 約 金│ │ │ │ │ │ │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 個月按│ │ │號│類│ │ │ │定利率10% 計算 │約定利率20% 計算│ │ ├─┼─┼───────┼───┼────────┼─────────┼────────┼────────────────┤ │ 1│借│ 875,000 元 │年息 │自108 年8 月12日│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自109 年3 月12日│借據金額875,000 元、期間自108 年│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3 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6 月12日起至108 年9 月12日止 │ ├─┼─┼───────┼───┼────────┼─────────┼────────┼────────────────┤ │ 2│借│ 375,000 元 │年息 │自108 年9 月14日│自108 年10月14日起│自109 年4 月14日│借據金額375,000 元、期間自108 年│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4 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8 月14日起至108 年11月14 日止 │ ├─┼─┼───────┼───┼────────┼─────────┼────────┼────────────────┤ │ 3│借│ 2,625,000元 │年息 │自108 年8 月12日│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自109 年3 月12日│借據金額2,625,000 元、期間自108 │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3 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年6 月12日起至108 年9 月12日止 │ ├─┼─┼───────┼───┼────────┼─────────┼────────┼────────────────┤ │ 4│借│ 1,125,000元 │年息 │自108 年9 月14日│自108 年10月14日起│自109 年4 月14日│借據金額1,125,000 元、期間自108 │ │ │據│ │3.76%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9 年4 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年8 月14日起至108 年11月14 日止 │ ├─┴─┼───────┴───┴────────┴─────────┴────────┴────────────────┤ │合 計│ 5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