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 告 謝麗華即名禾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興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水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補正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在國道一號南向37公里200 公尺爬坡道司機張水益駕駛150-KP(LF-W9 )撞上蘇春龍駕駛528-BP正在國道一號施工中因而造成我車損壞而需維修及營業損失。造成車子損壞維修費用有隆太國際有限公司報價單營業損失以報價單工作天20至45個工作天一般承租一日為16,000但買賣合約第八條註明若遭外力撞損維修期間願以半價承租給我方有合約為準」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8,720 元,及自108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起訴狀上的前揭記載,原告沒有依法表明訴訟標的(請求被告給付的法律依據),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提出書狀到本院,補為陳報訴訟標的,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