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
- 原告
- 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鴻洲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被告
-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泉瑑行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