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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增誠科技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800 元(即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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