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增誠科技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800 元(即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龍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