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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告
利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洲
法定代理人
周麗珠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施友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訴訟代理人
賴逸筠
訴訟代理人
張正中
被告
陳秋月(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被告
陳阿塗(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被告
陳素卿(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被告
陳秋香(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被告
陳素麗(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正唯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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