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娟
- 訴訟代理人
- 楊瓔鈺
- 被告
- 利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洲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珠
- 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施友銘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火土
- 訴訟代理人
- 賴逸筠
- 訴訟代理人
- 張正中
- 被告
- 陳秋月(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阿塗(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素卿(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秋香(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唯碩律師
- 被告
- 陳素麗(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唯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