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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告
彭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5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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