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豪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蕙慈
被上訴人
林宏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9,5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