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林原慶 被 告 惠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調閱帳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