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郭彩婕 被 告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東 被 告 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