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勁速重型機車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家緯
- 被告
- 李碩哲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12月28日107 年度補字第96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前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