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告
勁速重型機車行
兼法定代理人
孫家緯
被告
李碩哲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12月28日107 年度補字第96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前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