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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告
台灣達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戴璟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告
林永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訴訟代理人
陳文宏
被告
黃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就原告經被告黃小芬即被告帷辰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居間,向被告林永聯購買之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12樓之1 至之5 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因火災事件減損系爭房地價值為何乙節有所爭執,因系爭房地鑑價涉及專業性,顯有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又兩造未能合意選任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前揭事項,本院乃函請「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指派公正客觀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經該公會通知原告於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230,000 元後將由承辦估價師辦理估價事宜,有該公會不動產估價報價單及委託書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117頁),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逕向該公會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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