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萬5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3,47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2,9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