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 原告
- 天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8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