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威卡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錦盛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4,6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94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