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謝伊婷
- 當事人先德科技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婷婷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5,764,637 元,起訴時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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