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婷婷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10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韋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