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告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婷婷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