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豪紳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2,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