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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告
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位三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 萬2,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5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4,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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