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位三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 萬2,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5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4,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