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原 告 群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強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644 元,應繳裁判費5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2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