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群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強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644 元,應繳裁判費5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2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