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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徐培元

  • 當事人
    張馨勻陳音村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張馨勻 輔 助 人 陳音村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   告 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次按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具狀列元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元亨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惟並未載明被告元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致有程式欠缺,應命原告補正,俾便本院送達起訴狀繕本等訴訟文書予被告元亨公司。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元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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