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冠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岳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