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鴻揚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7,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3,5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