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 陀飛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1,75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3,2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77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