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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羅詩蘋
  •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林蔚山

  • 原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3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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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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