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3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