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林常智
- 當事人燊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3號原 告 燊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被 告 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柏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7,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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