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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世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柳皓瀚
上訴人
即被告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許秀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卓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達聰、蔡旻翰、梅桂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 萬425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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