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達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柳皓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秀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卓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6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