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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告
黃信忠
原告
呂建安
原告
潘兆偉
被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朱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一0九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召開107年度股東常會決議將原告三人之獨立董事職務全部解任,並無正當理由(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故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一節,惟原告已另行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09號(下稱另案)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另案卷宗查明,顯見系爭系爭股東會決議是否不成立,應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於另案民事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156、157、160 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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