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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告
周孫忠即銓宏機電工程行
被告
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1,750 元,應繳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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