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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告
柏揚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惇量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3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1,8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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