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