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