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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 原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采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羅采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須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 ㈠本件原告交由被告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廠 房上承攬施作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完工時之工作物即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所有權歸屬何人?原告是否已取得工作物之所有權?若是,是原始取得或由被告讓與所有權? ㈡兩造所簽訂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承包合約若經解除契約(不論合意解除或一方行使解除權),上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所有權是否應返還被告?原告收取之售電所得是否無法律上原因而屬不當得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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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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