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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郭俊德

  • 被告
    羅采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羅采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反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3日108 年度訴字第6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3,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人於上訴時未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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