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世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世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8,810 元,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