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1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