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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余騰耀

  • 原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4號原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騰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2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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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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