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4號原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騰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2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子彤